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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太原师范学院委员会党员管理细则
2014-12-18 15:02   审核人:

 

(院党字[2014]22号)

 

加强党员管理,是从严治党、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0]15号,813日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224日印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22号,72日印发)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党员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一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条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党总支、党支部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第三条  党员必须按时参加组织生活,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组织生活要做到有具体安排、有考勤记录、有学习内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四条  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3、无正当理由,离校后或托管期满后超过6个月未转组织关系;

4、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经党组织提示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提出转正申请。

第五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六条  强化党员教育培训。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针对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型学生特点,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学生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注重集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学习和自我教育相结合,学生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

第七条  拓宽党员教育培养途径。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组织党员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引导党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探索党员服务学院、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方式,注重教育寓于服务,服务体现教育。开展党员承诺践诺、志愿服务活动,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推动学雷锋活动机制化、常态化,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搭建平台。

第八条 党员统计工作

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统计工作,注意经常核对更改党员情况及数字,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

2、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半年要对本单位党员的转入、转出、发展、转正、死亡和违纪处分、处理情况做出统计,积累数据和材料,建立党员数据库,为年终统计做好准备。

3、做好年终《党内统计年报表》的统计填写工作,统计报表要如实、准确填写,不得擅自做技术处理,要按照党委组织部的要求,按时上报。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九条  党员因工作调动,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组织关系转接由党员本人办理。党员调动转递组织关系程序为:

1、党员在院内各单位之间调动,须由调出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党委组织部转至调入党总支。

2、党员由我院调往其它单位,须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后,经院党委组织部直接转出。

3、由山西省高校工委所辖党组织关系的单位转入我院的党员,须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院党委组织部转至所去单位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非上列单位的党员转入我院,须持与山西省高校工委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经院党委组织部转至所去单位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十条  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视为无效。并回原单位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方可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第十一条  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保证党员无论流动到哪里,都能纳入组织管理,参加组织生活。对外出工作或学习的党员,党总支要在其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外出期间及时向其通报党内重要情况,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新去单位的党组织;时间在3个月至6个月的,应开具证明信(临时组织关系),参加新去单位党的组织活动;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关系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按时汇报外出活动情况及思想情况,按时缴纳党费。

第十二条  辞职、流动、停薪留职、毕业生党员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6个月以上不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不缴纳党费或未在所属党组织过组织生活者,以自动脱党处理,不再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十三条  出国、出境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公派留学(包括国家派、单位派)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本人需到党委组织部填写《留学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回国后,应立即回原单位党组织报到,参加组织生活。

2、自费留学党员的组织关系,在其出国一年后,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出,同《出国人员情况登记表》一起上交院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回国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党委审查批准后,再恢复其组织关系。

3、党员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办理私事等,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4、党员出国、出境(含自费留学)超过批准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者,即停止党籍。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做出停止党籍的决定,连同其组织关系一起转到院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因出国逾期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回国后,要求恢复党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党委审查,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国、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停止党籍的决定材料及党员组织关系一并报送院党委组部保存备查。

6、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

7、党员出国、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第三章 新入学大学生党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在大学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将新入学大学生党员的组织关系、档案材料交到组织部审核。

第十五条  对入党手续完备者,组织部要及时将组织关系、档案材料转入其所在的党总支。党总支要及时将新入学大学生党员编入支部。对于预备党员支部要及时确定教育考察人,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十六条  对入党手续不完备者,组织部要及时与发展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视情况处理。 

第四章  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八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九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1、在职教职工党员,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 (5000)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院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总支研究,报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党费交纳办法

1、公派出国党员交纳的党费包含国内和国外两部分。在其到达国外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后,即按国家驻外使馆规定交纳党费,国内工资部分仍按原比例在国内交纳。

2、自费留学的党员,在其出国一年后一般暂不交纳党费,待归国后,被批准恢复组织生活时,按标准一并补交。

3、出国探亲的党员,其保留工资期间的党费按原比例在国内交纳。

第二十一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二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总支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将全年收入党费按规定比例上交山西省高等教育工作委员会,将各党总支全年上交党费的10%下拨给各党总支,用于资助各党总支开展党员主题教育活动。各党总支制定主题教育活动计划后,需申请党费资助的,到组织部领取并填写《党员主题教育活动经费资助审批表》,经党委组织部审批通过后,由计财处将资助党费划拨到党总支的党务经费中使用。

“党员主题教育活动”经费,要坚持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建立专款专帐,由专人保管,开支项目须经过党总支委员会的研究;

2、收支帐簿记录真实、具体,凭证完整;

3、每年底向全体党员公布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2、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我院计财处代办。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由计财处代为管理。

3、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党总支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及下拨党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12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山西省高等院校教育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党员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条 坚持对党员的考核、监督制度。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考核、监督党员的主要方法

1、日常了解。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同党员谈话和了解群众的反映,掌握本支部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对党员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帮助其克服改正。发现党员违纪,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我院纪检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纪检委和院党委汇报。

2、定期检查。基层党组织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督促党支部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两周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文件,总结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发展新党员,组织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3、年度分析。健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和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进行党性定期分析评议,找出倾向性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

4、要特别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入党介绍人要经常与预备党员进行谈话,预备党员要一个季度向支部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半年后,支部、总支要通过谈话、座谈、问卷等形式,对预备党员进行全面考察。学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要在支部大会上全面汇报自己一年来自己履行党员义务、发挥作用情况和学习、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及不足,同时,要在其所在的班级进行“满意率测评”。对于“满意率”不达70%者,支部要在查找原因,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视情况一般应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方法,按照《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院党字[2002]10号)精神,每年进行一次。

评议的基本方法一般分为:学习教育;个人总结;民主评议;支部鉴定;表彰和处理。

学生党员在民主评议阶段要在其所在班级进行测评。对于测评结果不合格率超过30%的,支部要结合支部大会的评议情况,一般定为不合格党员,并做出限期改正或劝其退党的处理意见。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连续两次测评结果不合格率超过30%的劝其退党。

第三十三条 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在全院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 “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并进行表彰。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可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对全体党员进行保持先进性教育,激励基层党支部更好地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过去学院有关党员管理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中共太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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